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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護衣無邊
型號: YOM - L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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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---防護衣

第 280-1 條
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,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,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,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,使勞工確實使用。

第 287 條
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、低溫、非游離輻射線、生物病原體、有害氣體、蒸氣、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,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,如安全面罩、防塵口罩、防毒面具、防護眼鏡、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,並使勞工確實使用。

第 288 條
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,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、感染、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,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、防護手套、防護靴、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,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,並使勞工使用。

A級防護衣:防化學品滲透之全身包覆式防護衣,配戴空氣呼吸器(SCBA)。
B級防護衣:防化學品潑濺之化學防護衣,配戴空氣呼吸器(SCBA)。
C級防護衣:防化學品潑濺之化學防護衣,配戴全面式或半面式口罩。
D級防護衣:連身式防護衣,不需配戴呼吸防護裝備。

其穿戴時應注意事項:
1.防護衣主要係針對化學品處理之目的,故其材質不可應用於火場中使用,同時 亦避免接近火源或接觸極凍液體。
2.呼吸器官防護器具的主要功能,在於防止塵竣、有毒氣體對呼吸器官的傷害,其主要分為全面式、半面式、口罩式。
3.脫卸前必須有效除污,同時協助脫除人員亦需有適當的防護衣以免遭受意外傳染。